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引人深思。
2020 年 12 月,徐某为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 9 万多元的鲇鱼。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徐某前往江苏省常州市的钱资湖放生,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然而,徐某并未就此罢手,而是偷偷转至常州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放生了 25000 斤鲇鱼。由于这些鲇鱼属于热带鱼类,不耐低温,随后大量死亡。
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及时将情况向上汇报。渔政监督大队迅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 10 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 20208 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属于外来物种,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流域。革胡子鲇食性杂,生长速度极快,是本土鲇鱼生长速度的 5 到 6 倍,繁殖能力也很强,还具有耐污水、耐低氧,甚至能离水爬行等特点,具有很强的入侵能力。
专家介绍,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众多,包括损害人类健康、造成恶性种间竞争、繁殖干扰和基因污染等,还会在动植物间传播疾病,产生动植物疫情,造成栖息地环境改变,甚至导致本土物种灭绝。而且,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存在滞后性,这使得对这些危害的监测、防范和治理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
专家评估,本案中未打捞上岸的 4792 斤革胡子鲇若存活,将会成为优势物种,捕食各种鱼苗和底栖水生动物,严重损害长荡湖生物多样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刘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 58000 元。
不少人认为放生是一种善举,是在做好事、做善事。但事实上,盲目随意的放生不仅会伤害到生物本身,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给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甚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应当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在进行放生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无知或盲目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声明:本文由用户 kangxiaoqian 上传分享,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