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是在1987年《关于违反财规处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实施依法理财具有...
财政违法行为既严惩破坏了我国财政经济秩序的稳定,又影响了国爱财政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处罚处分条例》针对这两种后果,首先责令财政违法行为人改正,如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等,力求减少或者挽回国家的损失;其次规定了财政对财政违法行为...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2、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3、财政违法行为的...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制裁的执法主体主要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颁布并实施的意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4年11月5日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总结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规...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
一:纪律处分条例中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纪律处分《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