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
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处分规定》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此外,为挽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造成的损失,《处分规...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通过串...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财政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结合本省...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者,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违法收取教育、医疗收费者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按原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对违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征保障金,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
第二十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将对担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各区县财政局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年度...
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等问题,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