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如何举证
案情简介
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
2011年,被告易某因家庭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张某借款共计6000元。2011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第二笔款时,双方就被告向原告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因我家出事,在2011年借张某6000元,因我家父母有病,明年年底一定还完,不还完则可向法院起诉。”原告就该两笔借款均已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借款后,至今未按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偿还本金
被告易某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元用于家庭开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所载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易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于熟人朋友之间,双方在借款的过程中,相互彼此信任或出于情面考虑,不注重合同的签订和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其中很常见的事实争议就是借贷所涉金额是否已经支付或全额支付。出借人仅凭借条原件要求被告支付大额借款,没有其他转账凭证证据等,很难在实践中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借款事实,数额,是否有其他在场人员,是自身储备的现金或银行提款的现金等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以及庭审辩论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具体大额的界定,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人经济能力差异,一般由法官在合理限度内自由裁量。
民间借贷优势
1、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民间抵押借款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民间贷款公司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民间贷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
2、条件相对较低
民间贷款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
3、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贷款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民间贷款公司发放高息型借贷。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抵押借款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到30‰。
4、节省费用
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起来。不规范的中介借贷。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另外,民间注册成立担保公司,为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
5、节省时间
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上海民间贷款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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