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涉及经济损失、违法所得、虚构数额等严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此外,还包括索财、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情形,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拓展延伸
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涉嫌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一系列要求和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明文件必须是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符或者伪造的;其次,虚假证明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涉及到公共事务、经济交易等领域;再次,虚假证明文件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可能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最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总之,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结语
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若涉及经济损失、违法所得或虚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于索贿、多次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情节,也应予以追究。立案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法律效力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根据充分的证据和可信的信息,依法公正地处理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