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公司法的说明
(3)如果股东没有实际资的情况下,没有明确规定能否转让股票,当然也就是说没有明确的禁止。因此,如果股东没有实际支付出资,也可以转让所有权。未缴纳出资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公司章程规定应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达,股东无需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1、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前所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责任(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补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所有权后,有可能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公司债务补偿责任,以上责任不由所有权转让免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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