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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如何认定犯罪构成要件?
2023-09-23 07:00:4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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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二、犯罪没有得逞;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比较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有:1.被害人强烈的反抗。2.被当场发现的。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来了警察。4.对于当场发现和误认来人被发现。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况。6.认识错误。【案例】陈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6月,张某与李某(男)相识并产生婚外情,张某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张某为了实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便产生了用毒药杀死陈某的想法。2013年8月13日上午,张某从家中找出之前购买的老鼠药,并将老鼠药掺在陈某的饭菜中,见陈某吃完饭菜后离家外出。随后张某想起多年的夫妻情分,感到后悔,急忙赶回家中,发现陈某已被邻居送往医院抢救,因老鼠药存放时间过长已失效,陈某生命没有危险。【解析】本案中张某故意用老鼠药毒杀陈某,因老鼠药存放时间过长失效而导致未能毒杀陈某,因张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应属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有犯罪构成要件吗

犯罪未遂有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未遂构成要件有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这三个。(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二)犯罪未得逞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三)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区别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标志。比较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有:1.被害人强烈的反抗。2.被当场发现的。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来了警察。4.对于当场发现和误认来人被发现。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况。6.认识错误。

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认定犯罪未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着手实行的认定所谓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二)犯罪未得逞的认定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因为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从而犯罪没有全部完成。(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存在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阻碍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二、犯罪没有得逞。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犯罪活动着手实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还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外界环境正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正确惩罚罪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从二个方面来考虑: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观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观原因,

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该内容由 林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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