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处理的方式有,经过催告后,在期限内没有缴纳的,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抽逃出资者应该对于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每个股东都应当如实出资。
一、出资缺陷下股东资格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出资缺陷下股东资格的认定方法如下:
1、未足额出资。股东首次出资不足部百分之二十,或者两年内未缴纳剩余百分之八十,构成股东出资不足;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即股东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时,评估价值高于自身价值;
3、虚假出资。也就是说,公司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没有交付货币或转让其出资的产权,形式上出资,但本质上没有出资;
4、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公司成立后,股东秘密抽逃所缴出资,但表面上仍以原出资额出资,具有股东身份。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虚假出资的。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2.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3.出资不到位。
4.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5.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三、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处理情况如下: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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