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的功能有哪些
1、地役权的功能包括: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要依据地役权的设定目的和约定的范围、方式使用供役地;
(2)从事附随行为的权利。地役权人为实现设定地役权的目的,有权在供役地上从事必要的附随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有哪些
1、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通常附属设施是地役权人为了实现设定地役权的目的而设置的,所有权归属于地役权人;
2、附属设施毕竟是建立在供役地上,有时供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也有使用此附属设施的需要;
3、请求变更利用场所及方法的权利。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与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订立地役权设定合同时,会尽量将地役权对自己利用土地所造成的不便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