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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利息
2023-09-23 19:06:05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 企业所得税 应 纳税 所得额的标准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 法律知识 。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 教育 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根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 收据 》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 五险一金 ”,即基本 养老保险 费、 基本医疗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 工伤 保险费、 生育保险 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 费,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 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最小【销售(营业)收入×5‰;实际发生额×60%】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的视同销售收入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9. 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税 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 诉讼费 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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