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是“从债”的对称。债的分类之一。在相互联系的几个债中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债。主债是相对于从债存在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