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若受贿涉及特定款物、曾受处分、有前科、非法用途、拒不配合追缴、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则视为“其他较重情节”。另外,多次索贿、损害公共财产及国家利益、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法律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个人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拓展延伸
受贿罪数额对刑罚幅度的影响:一项探索性研究
《受贿罪数额对刑罚幅度的影响:一项探索性研究》是通过对受贿罪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旨在探讨受贿罪数额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受贿罪数额往往是判决刑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较大数额的受贿罪往往会被认定为严重罪行,导致更严厉的刑罚,以起到威慑作用。而较小数额的受贿罪,则可能面临较轻的刑罚。然而,研究也发现,在实际刑罚裁量中,不仅仅受贿数额是考量因素,还有其他因素如受贿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此,刑罚幅度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该研究为受贿罪案件的刑罚裁量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为法律实践和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结语
通过对受贿罪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受贿罪数额对刑罚幅度有重要影响。较大数额的受贿罪被认定为严重罪行,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以起到威慑作用。然而,在实际刑罚裁量中,还需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其他因素。该研究为受贿罪案件的刑罚裁量提供了参考依据,为法律实践和司法公正提供了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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