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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2023-10-07 05:55:35 责编:小OO
文档

涉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一)从严限制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建国初期至七十年代,我国对在境内的涉外婚姻以适用我国婚姻法为主。直到1978年12月国务院批转的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才开始改变从严掌握中国人与外国人通婚的偏向。

(二)《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前,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有两条: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两条冲突规范存在适用主体不周延、准据法过于单一等不足,难以适应实践需求,易造成“跛脚婚姻”。

在涉外亲子关系方面,对因出生形成的亲子关系,《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及其它法律都缺乏规定;对因收养形成的亲子关系,仅有《收养法》第21条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情形的单边规定。

对于涉外抚养,《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规定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涉外监护方面,《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仅有《民通意见》第190条作为适用依据。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诞生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中的第九编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包含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内容。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

作为当代最流行的法律适用学说,最密切联系原则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成为国际上确定跨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

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了涉外婚姻领域。近年来,该原则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的普遍采用,例如2001年修正后的《韩国涉外私法》第37条规定:离婚的准据法依顺序适用下列被指定的法律:(1)夫妇的共同本国法;(2)夫妇的同一惯常居住地法;(3)配偶在其他方面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保护弱者原则

保护弱者原本是国内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今该原则已被引入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成为国际私法平等互利原则的重要补充。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主要包括妇女、子女、非婚生子女、被收养人、被监护人、被扶养人。国际私法为保护他们的利益而作出的一种常见保障规定,是在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弱者的属人法。例如《匈牙利国际私法》规定:如果匈牙利法律对子女比较有利,对匈牙利公民或者永久居住匈牙利的子女的家庭法律地位,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法律关系和抚养子女的义务,适用匈牙利法律。

(三)意思自治原则

在近代的冲突法立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从合同领域延伸到了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体现在夫妻财产制上。夫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身份性质不同,具有契约性,因此不少国家立法允许当事人约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法律。例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夫妻财产制适用配偶双方选择的法律;法律选择以书面协议形式,并可以变更选择的法律;双方只能在共同住所地法或一方的本国法中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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