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不可以注册,只能在申请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者相近似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商标驰名的认定申请;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