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班工资的倍数
工作日、休息日(周末)、法定假日加班分别按照1.5倍、2倍、3倍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为该工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若双方约定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在应发加班工资计算时,应将已发加班工资扣除。而作为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发放的工资,若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亦应扣除(详见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未作约定则奖金、津贴、补贴等按月发放的项目,或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被认定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法律实务过程中,由于加班工资是当月发放,因而以当月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若加班工资累计至离职时发放加班工资,可按照离职前一个月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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