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4、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5、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6、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7、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主合同中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吗
1.保证合同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期间不中断。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长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如无约定则默认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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