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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共犯的认定与量刑问题
2023-10-11 12:01:58 责编:小OO
文档

诈骗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共犯也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共犯与犯罪嫌疑人一样,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共犯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行为,根据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

法律分析

1、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所以,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共犯也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3、诈骗罪的共犯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诈骗罪共犯的认定与量刑问题:法律准则与司法实践的探讨

诈骗罪共犯的认定与量刑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焦点。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准则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和挑战。对于共犯的认定,需要考虑其在诈骗行为中的实际参与程度、意图、行为结果等因素。量刑问题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进行判断。在法律准则和司法实践的探讨中,需要平衡对犯罪主体的惩罚与对其个人情况的综合考虑,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以更好地应对诈骗罪共犯的认定与量刑问题。

结语

诈骗罪共犯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备受关注。在法律准则与司法实践的探讨中,需要综合考虑共犯的实际参与程度、意图、行为结果等因素,并平衡对其个人情况的综合考虑。量刑时需考虑犯罪主体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为确保公正与合理,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与判断能力,以应对诈骗罪共犯的认定与量刑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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