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该条款规定了两项内容。第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第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分别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一般保证)及“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