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符合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了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第40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无法工作、无法胜任工作等。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力范围:退回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分析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权将劳动者退回给用人单位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拥有这样的权力。首先,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有权退回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其次,如果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劳务派遣单位可能有权退回劳动者。然而,这种权力应受到一定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权将劳动者退回给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法性分析和权益平衡。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力范围应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程序正当性,保护合法权益。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权将劳动者退回给用人单位需要进行具体情况的合法性分析和权益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