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合伙制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尤其适合于风险投资。
一方面,有资金实力者出于谨慎,不愿投资于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而公司制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也令其望而止步。
另一方面,拥有投资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能力者往往缺乏资金,愿意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代价取得资金管理权,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在项目成功以后,获取高于其出资额数倍以至十倍以上的高额利润。
有限合伙制度完全契合了这两种市场需求,确保了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最佳组合,实现效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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