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公司解散行为不是解散公司法人团体,更不是解散公司法人的机关,而是缩小了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要公司人格没有消灭,就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解散前与解散后公司存续的宗旨不同,解散后公司存续的目的是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清算目的。解散后的公司只能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不能再缔结其他目的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主体怎么确定
1、公司被股东会议决定宣告解散,在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公司尚未注销时,公司并未结束,公司的法律人格仍旧存在。
在公司未终止前,公司仍有义务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公司法人解散后应进入清算程序,处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只是不能从事清算工作以外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受到限制,但其与原公司的本质仍是同一的。仍可以处于清算状态的公司法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是什么
公司解散会引发下列的法律后果:
1、公司解散,必须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2、处理现在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3、公司相应的权利能力将受到限制,除了清算活动之外,需要停止一切经营生产活动;
4、清算结束,依法完成相应注销手续的,法人终止,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彻底归于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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