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基数调整错误,可再次调整吗?公积金基数调整错误,可再次调整吗可以,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