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明办理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就业失业登记表;
3、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两张两寸的免冠彩照等材料。其办理失业证明之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类人员还须出具以下有关的证明材料:
1、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凭毕业证书及学校出具的未能升学证明;高校、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毕业生未能就业的,凭毕业证书、学校证明;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2、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按政策有哪些规章有哪些迁入本地户籍的失业人员,凭其审批入户的材料及本人档案,或档案相关证明材料。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人员(指申领牌照时,《失业证》由工商部门收取的人员),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
5、城镇退伍兵、随军家属凭安置机构出具未能安置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6、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处证明。
7、异地迁转户粮关系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凭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失业登记审批表及其档案。
8、挂靠在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人员,凭解除挂靠关系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失业证明办理过程: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审批、盖章、办理;
3、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理。
失业证是失业人群享受就业服务和办理登记录用的资格凭证,并且符合经济救济条件的失业人员也可以在失业证有效期内每月领取一定的救济金并享有免费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因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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