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力,未就业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经济收入,具有就业要求,积极寻找就业劳动者,可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
《劳动法》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