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全国基本是同步的,也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在2015年1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按照高通知精神,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按照“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原则进行。
一个统一是指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五个同步是指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重庆市范围内同步实施。
按照重庆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在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按照老办法的规定的精神执行。但是2014年10月之前退休计算养老金的老办法和过去的老办法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不完全是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工资总额来乘以工龄的比例。
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包括了这么几项内容。一是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二是2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三是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四是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在20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是按照老办法和新办法进行对比计算的方式,如果按照老制度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按照老办法计算的结果执行,确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低于退休老人,确保新老制度的有效衔接和顺利过渡;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执行,但是有一个10年过渡期。
10年过渡期是指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执行。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包含了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个部分,其中基本养老金包含了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项内容。
基础养老金为退休时重庆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每缴费一年发给1%的基础养老金。重庆市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按照视同缴费指数乘以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实际缴费指数乘以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的平均值来计算的。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根据重庆市统一确定的视同缴费指数表,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和技术职称等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个人账户资金总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比如60岁退休,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55岁退休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70个月。计发月数是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的。
过渡性养老金是按照退休时重庆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化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计发基
二、公务员提前退休工资规定与计算方法
公务员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退休比例为85%(含级别工资、职务工资、艰苦地区津贴),不含地方性津补贴。如果是独生子女的话再加上5%,共计发90%。工作年限(注意是工作年限,不是工龄)满35年以后的退休金都是按照退休前工资(职务加级别,工资不等于月薪,不包括统一补贴)的90%比例发给,年限再多到顶也是90%,即35年和40年没区别,而如果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不足35年则按85%发给。此外,独生子女加5%,省级以上奖励可(注意是可,不是必须,需要人社局认定审批)加5%,因为退休金只是计算基本工资,实际上以目前的实际情况,一个普通公务员,5%相差不过几十块。
三、石家庄7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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