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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定义是什么?
2023-10-01 18:50:50 责编:小OO
文档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的作用在于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了第三次修正。产品质量法包括了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1.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禁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禁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5.禁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产品质量过期可不可以索赔,产品质量不良索赔函

产品过期了,消费者当然可以索赔。销售过期产品属于产品侵权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商家赔偿。并且对于销售过期产品的商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产品质量诉讼管辖地

产品质量纠纷管辖要分为两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产生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产品侵权引起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项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产品质量问题几倍赔偿

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最高可以得十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产品质量申诉程序是怎样的?

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交申诉书。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该内容由 邹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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