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未收回高利贷利息和本金是否违法?
2023-10-31 01:33:00 责编:小采
文档

高利放贷违法,借款利率不得违规;以转贷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可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者还需处罚金和主管人员刑罚。

法律分析

放高利贷违法。法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如果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拓展延伸

高利贷纠纷:法律是否保护借款人权益?

在高利贷纠纷中,法律通常旨在保护借款人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贷可能违反借贷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从而对借款人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在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了最高利率限制,以确保借款人不受过高利息的剥削。此外,法律还要求贷款机构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借款人了解借贷条件和相关费用。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受到高利贷的不公平对待,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如要求降低利率、追回过高的利息或寻求其他合理的赔偿。因此,法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借款人在高利贷纠纷中的权益。

结语

合理借贷是法律所重视的原则之一,高利贷行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也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的刑事处罚。在高利贷纠纷中,法律通常旨在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确保借款合同的公平性和借款人的知情权。因此,法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借款人在高利贷纠纷中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