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没有去皮称重的情况,除3倍赔偿消费者损失外,对该商户每次扣除保证金200元。
按照相关规定全体商户在销售商品称重时必须“去皮称重”。四条具体要求分别是:一、在销售散装商品称重时,必须去除塑料袋等包装物的重量;二、在市场内严禁使用加厚加重的塑料袋;三、其他销售商品的外包装物称重时也必须去除;四、若发现没有去皮称重的情况,除3倍赔偿消费者损失外,对该商户每次扣除保证金200元。
一、列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二、消费者都享有哪些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