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分别处以不同刑期和罚金。还款在判决前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在服刑期间可作为有悔罪表现的依据。还款能力应当被充分考虑,并结合其他情节决定是否减刑。
法律分析
1、刑罚是刑事责任,还款是民事责任,只要有偿还能力当然要还。但如在判决前还,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判决后服刑期间可能作为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其他情节相结合,对是否减刑产生影响。
2、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除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时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出狱后诈骗犯是否可以豁免欠款?
根据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出狱后的诈骗犯是否可以豁免欠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豁免欠款的决定通常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条款。尽管出狱后的诈骗犯可能面临重新融入社会的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自动豁免欠款。法律系统通常会考虑受害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诈骗犯的个人情况和表现。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会要求诈骗犯偿还欠款作为惩罚或赔偿。因此,无法一概而论地回答这个问题,最终的决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法律适用情况来确定。
结语
根据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出狱后的诈骗犯是否可以豁免欠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豁免欠款的决定通常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条款。尽管出狱后的诈骗犯可能面临重新融入社会的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自动豁免欠款。法律系统通常会考虑受害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诈骗犯的个人情况和表现。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会要求诈骗犯偿还欠款作为惩罚或赔偿。因此,无法一概而论地回答这个问题,最终的决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法律适用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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