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需要的证据及家庭暴力对离婚案件的影响。家庭暴力证据是离婚案件中重要的证明之一,受害者有义务举证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离婚可以通过自愿离婚或提起诉讼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况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虐待、赌博等恶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包括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财产证据。
法律分析
诉讼需要的证据
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在离婚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的”,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义务举证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将被或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1、身体侵害达到持续性和经常性构成家庭暴力。
2、一次性身体侵害但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
3、争吵过程中的、偶发性侵害不构成家庭暴力。
4、互殴不构成家庭暴力。
5、精神损害无证据证实不构成家庭暴力。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家庭暴力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财产证据都是诉讼所需。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若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家庭暴力的不同情形,以便得出准确的判断。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可申请离婚证,而一方要求离婚可通过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在特定情况下,如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分居满二年等,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