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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
2023-11-11 17:34:54 责编:小采
文档

公司解散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不明确,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县级公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级公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且符合特定事由。人民法院应受理符合条件的解散诉讼,股东可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保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法律分析

一、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1、公司解散诉讼法院管辖的规定如下:

(1)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二、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结语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公司住所地不明确,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县级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解散诉讼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公司解散诉讼案件。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且满足一定的事由条件。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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