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是通过第三方居中调和,解决劳动纠纷的方法。调解遵守自愿、合法、平等协商原则,由特定机构处理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调解有两种形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先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内部成员组成,仲裁由政府代表组成。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并进行调解。调解书一般需双方签字生效,但特殊情况下可反悔。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方居中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给有关调解机构处理,调解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说用教育等方法,使争议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及时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二、劳动争议调解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动纠纷调解遵守自愿、合法、平等协商原则。
(2)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特定的。
(3)劳动争议调解的内容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劳动纠纷处理的必经程序。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形式:
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先行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例第27条又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上述两种调解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为诉讼外调解;都由特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都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辨是非是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告、建议等方法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都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等等。所不同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由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小组主持进行,调解组织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或单位代表以及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人员组成;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它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为各级劳动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此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先行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即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促成劳动争议双方当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协议的一种方式。
相信在阅读完上文的内容后,大家已经对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知识有所掌握。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涉及到三方,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居中调解方。调解书很多时候都是双方签字后就生效,但在特殊条件下也允许反悔。
结语
劳动争议调解是通过第三方居中调和,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遵守自愿、合法、平等协商原则,涉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形式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先行调解。调解的目的是通过说服、劝告、建议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书通常需要双方签字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反悔。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重要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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