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劳动者更有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并与劳动者补充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月工资的起始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