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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如何确定
2023-09-29 09:37:18 责编:小OO
文档

比如,被征收人的房产证上写的是住宅,但实际房屋用途已被人变更其他用途,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对这种情况应如何认定?有人认为,法院应当认定该房屋为非住宅;也有人认为,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征收房屋性质。据了解,行政机关具有颁布公告,发放许可证,还是对征收房屋性质、征收面积的认定以及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标准的权力。同时,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对房屋面积和性质认定应当是房地产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都不能擅自干预。

也就是说,对房屋使用性质变更认可权在行政机关手里,人民法院不能强行要求行政机关适用批复对某征收房屋作出非住宅的认定,甚或在判决中径行认定。但是,如果行政机关适用批复,允许被征收人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能否在诉讼中予以采信,则是人民法院的职权。

那么,行政机关补办手续的时间效力如何确定?

只要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裁决前依法给被征收入补办了有关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采信。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了行政机关的决定,也为政府机关自由裁量行力作了一定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该房屋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原房屋(含其在本市的其他住房,下同)的建筑面积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根据其差额面积,按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结算对受补偿的被拆迁人补贴住房改善费,差额面积不足六平方米的按六平方米补贴住房改善费。原房屋建筑面积在四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按六平方米补贴住房改善费。

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所有人申请,拆迁人可以按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被拆迁所有人结算拆迁补偿金。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拆迁补偿金的房屋不再补贴住房改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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