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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
2023-09-28 01:26:25 责编:小OO
文档

一、在北京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共同起草《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调整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租金补贴机制等多方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北京拟上调公租房租金补贴力度,对于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补贴比例拟由50%提高至70%,人均月收入在1200-1600元之间的家庭补贴比例拟由25%提高至50%,人均月收入在1800-2000元之间的家庭补贴比例拟由10%提高至25%。据悉,征求意见稿除了调整各收入阶段家庭补贴比例外,还拟对补贴比例95%、90%、70%的家庭补贴面积上限由50平方米上调为60平方米。符合调整后标准的廉租家庭承租的公租房面积超过50平方米但低于60平方米的部分,将纳入补贴范围,其他廉租家庭仍按原有标准予以补贴,补贴力度不会降低。公租房补贴力度加大,那么你知道如何申请公租房么?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流程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优先配租对象: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特别提示: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北京公租房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2.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公租房租金不同地段将有不同标准,租金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应该是比较低的,申请家庭能接受的。而且根据不同地段,研究出台不同的租金标准。同一地段的公共租赁住房,会是统一的价格。而对于将来租住公租房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在公租房产权单位和租户确定的租金水平中,可以约定包含物业费,也可以约定单独收。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流程一、租金补贴介绍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本市符合规定条件且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档补贴。租金补贴按照家庭收入及困难程度分为六档,分别给予房屋租金的95%、90%、70%、50%、25%、10%补贴。廉租家庭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超出补贴面积上限的部分不予补贴,由承租家庭自行负担。二、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流程(一)2013年4月9日(含)以前申请备案廉租家庭申请、审批流程1.申请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廉租家庭专用)。【温馨提示】2013年4月9日(含)以后,按保障性住房申请并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租金补贴资格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时,申请家庭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街道、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两级审核时已取得资格,不再另行申请。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温馨提示】完成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温馨提示】完成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其他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审核流程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非廉租家庭专用),持《申请表》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温馨提示】(1)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复核表》,一式两份。(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与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温馨提示】完成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温馨提示】完成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申请公租房和廉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概念上的差异

公租房也叫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房屋。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的,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等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进行出租的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完全是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

2、性质上的区别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3、表现形式上有差异

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然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进行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而且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来进行购买的。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但是不得出租、转让或赠予等市场交易。如果真的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再次使用。

公租房申请条件政策规定: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的一些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当地的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相关的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具体条件如下:

不同城市公租房申请具体条件不同。这里拿北京来举例子: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北京城镇户籍,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家庭;家里所有人的收入低于13万元(含)以下的家庭。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面所规定的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都是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公租房需要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四、公租房去哪申请,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公租房的申请地点:

(一)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二)一般都是在当地的房产管理局现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租房申请需要具备的条件: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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