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需补偿。以下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中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法律分析
婚前个人财产被使用离婚时无需赔偿。原来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被用于婚姻家庭生活,但这种财产并没有销毁或灭失,仍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已被消耗或损坏,也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加以补偿或抵偿。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另外的约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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