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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可不可以和解
2023-09-26 20:31:00 责编:小OO
文档

满足刑事和解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较轻;

其次,被害人自愿和解,不希望处罚犯罪者;

再次,被公众所接受的可以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一、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刑事和解的意义

(一)协商和解的意义

刑事和解通过鼓励社会多方力量参与解决刑事矛盾,特别是加害人和被害人的亲属以及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人参与,促使双方在刑事矛盾面前协商、让步、节制,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在公权力的框架下寻求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实现国家公权力与个人刑事权利之间的和谐化以及当事人权利关系的和谐化。

(二)心理治疗的意义

刑事和解以加害人的真心悔罪和有罪答辩为前提,在检察官的主持下,使得被害人能够在一个平和的环境中告诉加害加害人,其犯罪行为对自己造成的身体、精神和经济的损害后果,并了解加害人犯罪时的动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在与加害人的讨论中,被害人能够充分描述感受和表达思想,随着其情感的渲泻,困扰已久的恐惧感和焦虑感会明显减轻。这一过程有助于治疗和恢复其被损害的心理,助于减轻被害人的焦虑与仇恨,解开心结,尽快恢复心理与情绪的稳定。实践证明,这样的心理治疗效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预防犯罪的意义

刑事和解使加害人通过和解对被害人进行实质补偿和悔过道歉,有利于维护加害人的尊严、颜面,更利于保护加害人的人权,并可避免犯罪人被投诸监狱而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等,从而有效地降低这部分加害人的再犯罪率。因此,刑事和解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法治教育的过程,对预防犯罪起着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刑事和解通过这种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对犯罪人的再犯和对社会其他人员的犯罪预防都有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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