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确定和更改专利申请日:
1、申请日是从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算起,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允许更改申请日:
(1)申请人认为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误的,申请人可以提供发送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者其他证据,要求专利局予以纠正;
(2)对于已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本人或者经专利局审查发现,说明书上写有附图说明,但实际上未提交或者少提交,未提交附图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补正通知后,主动补交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期确定为申请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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