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立即归还。与案件有关,随卷移交检察院或发还失主。自己的,且非作案工具,找办案民警即可取回。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