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与注册资金无关,清算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负责清理财产、债务,参与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有三种情况:解散、破产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如需终止,须按规定获得有关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你好,你咨询的公司申请破产与注册资金有关吗是怎么样的?现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是公司的财产,而不是注册资金。公司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小组,依照《公司法》规定清算公司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结语
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破产与注册资金无直接关联,公司破产清算应涉及公司财产而非注册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财产的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权包括清理财产、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在需要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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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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