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