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诈骗罪涉案违法所得应被冻结,所有违法所得都应予以追缴。根据法条规定,侦查活动中发现的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相关的财物和文件应予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文件则不得被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必须妥善保管或封存,禁止使用、调换或损毁。
法律分析
诈骗罪要对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进行追缴,所有涉案违法所得,均应冻结。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拓展延伸
冻结嫌疑人财产:打击诈骗犯罪的有效手段?
冻结嫌疑人财产是打击诈骗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威胁,给人们的生活、财产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冻结嫌疑人的财产可以防止他们利用非法所得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同时也为受害人追回损失提供了可能。冻结财产不仅可以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还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望而却步。然而,冻结财产涉及到法律程序和程序上的公正,需要确保嫌疑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保证冻结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综上所述,冻结嫌疑人财产是一项有力的手段,可以有效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
结语
冻结嫌疑人财产是打击诈骗犯罪的有效手段,防止非法所得继续犯罪,为受害人追回损失提供可能。需确保程序公正、保护嫌疑人权益,维护冻结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有效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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