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如下:
1、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如下:
1、一般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
2、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3、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4、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