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是不能随意调整岗位的,并且女职工怀孕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我国对孕期女工不仅在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上给予了特殊保护,而且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也予以特殊保护。
企业除了需要关注调岗和解雇的风险之外,在孕期女工管理中,还需要关注保胎请病假、产检等与孕期女工身体特殊性相关的问题。比如若保胎需要请病假,合理范围内的,企业要核查病假流程是规范以及病假材料是否真实,确认无误后可以支付病假待遇;如果是产检,则相应视同为出勤上班,正常支付薪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有:(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30×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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