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主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同时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根据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后,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但提前的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能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即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若职工选择弹性延迟退休,延迟的时间同样最长不超过3年。
在弹性退休期间,职工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继续保持,双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当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后,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