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用于少数民族的各种专项资金和物资时,应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教育。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二章 经济建设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乡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在资金、技术、人才、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在财税、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照顾,帮助和引导民族乡自力更生、发展经济。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规划,切实组织实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直接为少数民族...
第四条 辖有民族乡、民族村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少数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资金投入和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
第十二条 民族乡所在地县(市、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款,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用于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第十三条 省老区建设委员会在安排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合理开发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
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第十一条 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安排机动财力时,应当向民族乡倾斜;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使用。对低于所在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