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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是什么
2023-10-10 11:59:30 责编:小OO
文档

《再就业优惠证》是失业人员按城市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由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监制,街道社保所统一办理,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限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减免、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与管理

发放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等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四)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成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人员;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等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城镇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家庭户籍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就业的城镇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限发一人)。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在行政辖区范围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管理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发放部门负责收回。

(二)《再就业优惠证》根据《意见》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

(三)《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已享受到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四)《再就业优惠证》实行统一编号,一律免费发放,每年由发证机关年检一次,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扶持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六)《再就业优惠证》的工本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

(一)本人向企业或原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二)张榜公布。接受申请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认真核实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或企业张榜公布7天。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凭公布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定。接受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向同级工商行政部门了解申请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历史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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