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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银行卡转账,被骗了1000元,我只知道他的名字、银行卡号码,可以报警吗?
2023-10-07 06:04:18 责编:小OO
文档

被骗后用银行卡转账的受害人应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终止转账手续等待银行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被骗后用银行卡转账的,受害人首先应当保存相关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待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被害人需要马上到银行办理终止转账手续,之后等待银行对案件进行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第一款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拓展延伸

被骗1000元,只知道对方姓名和银行卡号,如何追回损失?

若您被骗1000元,只知道对方姓名和银行卡号,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追回损失。首先,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提供对方的姓名和银行卡号等信息,让警方进行调查。同时,您可以联系银行,向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要求冻结对方的账户,并尽快申请追回被骗款项。此外,您还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径可以追回损失。同时,保留所有与此事相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以备将来使用。请注意,及时采取行动是追回损失的关键,因此请尽快采取上述措施以保护您的权益。

结语

被骗后用银行卡转账的受害人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待其立案侦查。同时,被害人需立即到银行办理终止转账手续,并等待银行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被害人还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追回物质损失。若您被骗1000元,应立即报案、联系银行并咨询律师,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保护自身权益。请尽快采取行动,以追回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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