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58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异议债权人债务人的起诉权,但却没有规定其提起诉讼的期限。实务中有的管理人将其起诉期限限定在15日内,也有的管理人设定更为宽泛的期限,如1-3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