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方式。招标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价分比法、综合评议法和最低投标价法。为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采购人应加强需求管理,实施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这些措施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得以落实。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为
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性价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除价格以外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所得总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得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价分比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除价格以外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除以所得总分,所得商数(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4、综合评议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定性评议,从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5、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采购人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的措施有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结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有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价分比法、综合评议法和最低投标价法等。为了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采购人可以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等措施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这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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